禾盛新材: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2-07
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17-016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6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2 月 5 日—2017 年 2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2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2 月 5 日 15:00 至 2017 年 2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后戴街 10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范鸣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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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9,140,6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07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股
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518,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3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鸣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3,041,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94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099,13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12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40,6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8,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26,8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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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浙商银行-华润深
国投信托-华润信托中科睿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两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40,6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8,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
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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