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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新材: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2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7]第 120 号
致: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
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的委托,指派司慧、夏
彦隆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中科新材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中科新材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
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
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73,339,617 股,均为截至 2017 年 6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科新材股东。中科新材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中科新材第四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
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
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
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叶树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73,333,3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4%;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51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21%;反对 0 股;
弃权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79%。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叶树生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 73,338,6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6%;反对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52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9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02%;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深圳市中科鼎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
资额的议案》
    同意 73,338,6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6%;反对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52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9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02%;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同意 73,338,6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6%;反对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52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9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02%;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科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7]第 120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夏彦隆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