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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新材:关于重大诉讼判决的公告2018-06-04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中科新材       公告编号:2018-048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苏民初 37 号民事判
决书;现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017 年 7 月 20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公司”)与滕站的股权转让纠纷。公司
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2)。
    2018 年 1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上午 9 时 30 分,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就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交换证据、开庭。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1)。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后戴街 108
号;法定代表人:范鸣春
    被告:滕站,男,汉族,1966 年 5 月 16 日出生,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
路 30 号院 2 号楼 0703 号
   (二)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4 年 4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厦门金英马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6.5%的股权
(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4,743.5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4,743.5 万元)
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1,862.5 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厦门金
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原告拟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该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被告的业绩承诺及补
偿责任,并就后续收购行为无法实施的情况下,约定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原
告支付的收购价款加上该等价款 12%的年收益和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算,向原
告回购所持金英马 26.5%的股权。原告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已向被告支付完成
前述 26.5%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 21,862.5 万元。
    2015 年 6 月 3 日,双方在前述协议基础上,签订了回购协议;原告同意将
其所持金英马 26.5%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购回该股权;约定:1.原告将其
持有的金英马 26.5%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4,743.5 万元,实缴注
册资本人民币 4,743.5 万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1,862.5 万
元加上股权转让款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自 2014 年 4 月 18 日起至
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日,按年利率 8%计算);2.被告按如下约定支付股
权转让款:(1)2017 年 5 月 1 日前支付 50%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 10,931.25
万元);(2)剩余 50%股权转让款及股权转让款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于 2018 年 5
月 1 日前支付完毕,期间支付款项的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3、若被告未按
照前述规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
每逾期一日,应按照相应拖欠金额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4、
无论任何理由,被告在合同生效后,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及利息,原
告有权按《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执
行转让价格 21,862.5 万元加上该等价款 12%的年收益。
    上述回购协议签订后,被告迟未支付首期 50%股权转让款,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向被告发送问询函,要求被告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向原告回函称,无法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被告明确表
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2017 年 5 月 15 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
所就被告逾期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事宜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及时支
付股权转让款,被告签收后未作任何回应。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协
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将滕站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21,862.5 万元,及股权转让款实
际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 21,862.5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自
2014 年 4 月 18 日起暂计至 2017 年 4 月 17 日为约人民币 7,870.5 万元,实际计
算时间至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 21,862.5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1 日的违约金约人民币 350
万元,实际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滕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21,862.5
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 2014 年 4 月 1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2%计算
的占用期间利息;
    二、滕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科公司支付以 10,931.25 万元为
基数,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至 2018 年 5 月 1 日按照年利率 12%计算的违约金;支
付以 21,862.5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
率 12%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中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让农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45,9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50,950 元,由原
告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9,558 元,由被告滕站负担 1,531,392
元。原告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
1,531,392 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滕站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
1,531,392 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尚待该判决生效,非最终判决。本次判决
如得到执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有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
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