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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新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6-22  

						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中科新材            公告编号:2018-065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4:3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18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00—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8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后戴街 10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经与会董事推举,由梁旭
先生代为主持会议。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8,194,11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2.2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8,186,51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2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0.00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2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18,6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21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6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 0.003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增补艾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78,186,517 累计投票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艾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518,600 累计投票权,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56%。
    1.2 增补张友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78,186,517 累计投票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张友树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518,600 累计投票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56%。
    1.3 增补张晓璇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 78,186,517 累计投票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张晓璇女士当选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518,600 累计投票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56%。
                                    2
    本次增补完成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 1/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两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94,1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亘、司慧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科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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