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联租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孙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深圳市中科 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租赁符合孙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 2、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关联交易的规则,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孙公司向控股股东租赁房屋用于日常经营。 1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房屋租赁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志康 郁文娟 余庆兵 2018 年 7 月 2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