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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新材:关于重大诉讼判决的公告2018-12-17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中科新材        公告编号:2018-140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8 年 12 月 14 日,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科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最高法民
终 796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情况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017 年 7 月 20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与滕站的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092)。
    2018 年 1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上午 9 时 30 分,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就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交换证据、开庭。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1)。
    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苏民初 37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8)。
    滕站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就其与公司的股权转让纠
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收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2018)最高法民终 796 号,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南
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 88 号)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2018 年 9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关于重大
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5)。
    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
最高法民终 796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站,男,汉族,1966 年 5 月 16 日出生,住所:北
京市海淀区龙翔路 30 号院 2 号楼 0703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工
业园区后戴街 108 号;法定代表人:艾萍
   (二)诉讼请求事项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由中科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531,392 元,由上诉人滕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本次诉讼结果的
执行情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
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9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