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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新材: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9-04-25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中科新材       公告编号:2019-032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9年4月23日,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中科新材”)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园区法院”)向公
司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苏0591财保6号、(2019)苏0591财保7号、(2019)
苏0591财保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和诉前财产保全基本情况
       (一)《民事裁定书》(2019)苏0591财保6号基本情况
       1、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2、申请基本情况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苏州
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资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浦发银
行苏州分行于2019年4月12日向苏州园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
请人中科新材、中科创资产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
应价值的财产。
       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新材、中科创资产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万元或查
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
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民事裁定书》(2019)苏0591财保7号基本情况
       1、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申请基本情况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兴禾源
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兴禾源”)、中科新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
纷,申请人浦发银行苏州分行于2019年4月12日向苏州园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苏州兴禾源、中科新材的银行账户存款5,555万元或
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兴禾源、中科新材的银行账户存款5,5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
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
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三)《民事裁定书》(2019)苏0591财保8号基本情况
       1、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2、申请基本情况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中科新材、中
科创资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浦发银行苏州分行于2019年4月12日向
苏州园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新材、中科创资产的银
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新材、中科创资产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万元或查
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
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保全清单(2019)苏0591执保1400、1401、
1403号;(2019)苏0591财保6、7、8号:
序号      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                备注(性质)
1         查封被申请人中科新材名下位于苏 查封期限自2019年4 三案一并查
          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后戴街108号房 月15日至2022年4月 封
          地产                                    14日止
2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兴禾源名下位于 查封期限自2019年4 19 财 保 7 号
          相城区经济开发区漕湖街道春兴路 月12日至2022年4月 查封
          15号房地产(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 11日止
          权第7020135号)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苏州分行贷款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及2018年9月29日与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约定由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向公司提供总额为10,000万元的流动资
金借款,由中科创资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编号          贷款银行           流动贷款(万元) 贷款起始日 贷款到期日      备注
    1 浦发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5,000.00 2018.9.25   2019.9.25 由中科创资产提
    2 浦发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5,000.00 2018.9.29   2019.9.29 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按照与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
息,未发生逾期情形,且上述借款尚未到期,公司也未收到浦发银行苏州分行要
求公司提前还款的催收函。
       三、进展情况
       2019年4月24日,公司收到苏州园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591财保7
号之一,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已于2019年4月23日向园区法院申请解除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财保7号,苏州园区法院已解除对苏州兴禾源名下位于相城区经
济开发区漕湖街道春兴路15号房地产(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20135号)的
财产保全措施。
       四、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司房产诉前财产保全暂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正积极与浦发银
行苏州分行沟通,尽快妥善处理上述事项,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
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与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
及时支付利息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9)苏0591财保6、7、8号;
    2、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保全清单(2019)苏0591执保1400、1401、1403
号;
    3、民事裁定书(2019)苏0591财保7号之一。
    特此公告。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