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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新材: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19-04-30  

						      2018 年度财务报告

 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专字[2019]4941 号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会专字[2019]4941 号



              关于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
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报告编号:会审字[2019]3595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科新材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应收保理款本息余额合计为 136,429.67 万元,占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40.34%。截止审计报告日,上述应收保理款本息余额已逾期且未收回金额为
40,423.80 万元。如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第 1 项所述事项的影响,我们无
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估计上述应收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减值
情况,以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如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第 1 项所述,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未
能获取到中科新材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价值投
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禾盛生态供应链有限公司、
中科创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已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我们无法合理估计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
响。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十条之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
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
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
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中科新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具体影响

    由于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导致我们无法判断对中科新材 2018 年度
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

    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导致我们无法判断其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
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
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此页无正文,为会专字[2019]4941 号的签章页)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卢珍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汤小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曹星星


                                        201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