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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新材: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19-04-30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

                            事项的专项说明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情况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对苏州
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新材”)2018 年度
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会审字[2019]3595 号和《关于对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会审字[2019]4941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科新材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应收保理款本息余额合计为 136,429.67 万元,占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40.34%。截止审计报告日,上述应收保理款本息余额已逾期且未收回金额为
40,423.80 万元。如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第 1 项所述事项的影响,我们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估计上述应收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减
值情况,以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如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第 1 项所述,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未
能获取到中科新材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价值投
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禾盛生态供应链有限公司、
中科创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已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我们无法合理估计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
响。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十条之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
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
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
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中科新材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由于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导致我们无法判断对中科新材 2018 年度
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
    (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导致我们无法判断其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
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
    二、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说明及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研究,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予以
认可和理解,具体所涉事项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深圳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创商业保理”)办公场地被查封,账户被冻结,法定代表人被要求协助调
查;另外深圳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价值投资有
限公司、深圳市禾盛生态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及香港子公司中科创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证照、公章、账册等资料因存放于中科创
商业保理被一并扣押。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一直在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申
请子公司办公场地的解封、相关资料的返还及银行账户的解冻,但因相关案件尚
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尚未对公司深圳子公司的相关资产解封。
    2、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商业保理
暂停开展新业务。针对应收保理款回款事宜,公司成立了催收小组全面开展应收
账款催收工作,加紧协商解决方案,争取尽快与保理客户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
不限于展期、债权转让、上市公司代收等方式,或采取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债权。
    公司将根据事件发展的的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公告义务。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