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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新材:独立董事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2019-04-30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独

                                立意见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
告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所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
意见审计报告。内容如下:
    1、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科新材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应收保理款本息余额合计为 136,429.67 万元,占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40.34%。截止审计报告日,上述应收保理款本息余额已逾期且未收回金额为
40,423.80 万元。如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第 1 项所述事项的影响,我们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估计上述应收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减
值情况,以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如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第 1 项所述事项的影响,截止审计报告
日,我们未能获取到中科新材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
科创价值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禾盛生态供应
链有限公司、中科创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
信用报告及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我们无法合理估计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
能产生的影响。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意见审慎、
客观,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客观反映了该事项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
对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公
司董事会作出的专项说明均无异议,希望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能积极采取有效措
施,化解风险,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志康、郁文娟、余庆兵
                                                        201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