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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科: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06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9]第117号

致: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的委托,指派司慧、陈野然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就中科新材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中科新材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科新材股东和授权代表共5名,持有中科新材55,879,504

股,均为截止至2019年5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中科新材股东。中科新材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中科新材第四届董事会和第四届监事会提出,并提

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

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1.1以55,879,504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1,571,338个累积投票权),选举

吴镇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2以55,879,504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1,571,338个累积投票权),选举

王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3以55,879,504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1,571,338个累积投票权),选举

梁旭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4以55,879,504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1,571,338个累积投票权),选举

王智敏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5以55,879,504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1,571,338个累积投票权),选举

张友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6以55,879,504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1,571,338个累积投票权),选举

王文其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2.1以55,879,504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1,571,338个累积投票权),选举

张志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以55,879,504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1,571,338个累积投票权),选举

贾国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以55,879,504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1,571,338个累积投票权),选举

余庆兵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

    3.1以55,879,504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1,571,338个累积投票权),选举

钱萍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2以55,879,504个累积投票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1,571,338个累积投票权),选举

周小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科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9]第117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陈野然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