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中科: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3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9]第185号

致: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的委托,指派司慧、陈野然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就中科新材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中科新材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科新材股东和授权代表共4名,持有中科新材53,283,050

股,均为截止至2019年7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中科新材股东。中科新材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中科新材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

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两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27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票8,400股;弃权

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

反对8,4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27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票8,400股;弃权

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

反对8,40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27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票8,400股;弃权

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

反对8,400股;弃权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科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9]第185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陈野然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