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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禾盛: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1-06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ST 禾盛           公告编号:2021-001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 0304 民
初 53889 号、(2019)粤 0304 民初 5389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公司的诉讼请求
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2019)粤 0304 民初 53889 号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3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全资孙公
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保理”)与商业保理客户
北京煜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通知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上午 9 时 15 分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就商业保理合同纠
纷一案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32)。
    1、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彬;
    被告:北京煜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浩泽清源环保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8 号院 3 号楼 4 层 2438,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1101056900267684;法定代表人:常秀秀。
   (2)事实及理由
    2018 年 4 月 27 日,原告(保理商)与被告(融资方)签订了《商业保理合
同》(合同编号为 ZKCBL-2018016-HZQY),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保理融资业务,
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总额为 3,4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授信额度。同日,原告与被告签
署了《商业保理业务确认书》,确认保理融资款金额为 3,400 万元。上述合同签
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了保理融资款。但是,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后,被告
未能偿还原告的保理融资款及溢价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2、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煜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2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收,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100 万元给付利息超出部
分即 69.825 万元相应予以抵扣】;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94,69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9,000 元,原告负
担 85,690 元;本院退还原告 85,690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
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 5,000 元。
    二、(2019)粤 0304 民初 53890 号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3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全资孙公
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保理”)与商业保理客户
贵州绿原药业有限公司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2 月 4 日公
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通知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上午 9 时 15 分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就商业保理合同纠
纷一案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3)。
    1、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彬
    被告:1、贵州绿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
段永利星座 15 层 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156224242895;法定代表人:
赵顺良;
    2、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医药园区 A
区 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00722167718P;法定代表人:王迅;
    3、邓杰,男,汉族,1964 年 1 月 6 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浦
路 9 号愉景苑 C 座 1201 室,身份号码 520103********4018。
    4、贵州方达兴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 95
号浙江商城一期 C 区 2 层 C21308 号(兴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02308700839H;法定代表人:龙于跃。
   (2)事实及理由
    2018 年 12 月 14 日,原告(保理商)与被告绿原公司(融资方)、德昌祥
公司(保证方)、邓杰(保证方)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合同编号为
ZKCBL-2018046-LY),约定:被告绿原公司向原告申请保理融资业务,由原告为被
告提供总额为 4,1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授信额度。同日,原告与被告绿原公司签署
了《商业保理业务确认书》,确认保理融资款金额为 4,100 万元。而且,被告德
昌祥公司、邓杰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方确认函》,确认对《商业保理合同》
项下绿原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向被告绿原公司发放了保理融资款 4,000 万元。另外,被告绿原公司注
册资本为 5,65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 1,150 万元,尚有 4,500 万元注册资本未
实缴到位。被告方达兴公司作为绿原公司的股东,其依法应当在未出资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绿原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保理融
资期限届满后,被告绿原公司仅支付保理融资款 3,474.3 万元,剩余保理融资款
及溢价款至今未付,且被告德昌祥公司、邓杰也未对被告绿原公司的上述义务向
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
       2、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绿原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
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 392.7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392.7 万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6 月 18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计收,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被告邓杰对上述第一判项被告贵州绿原
药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2,06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绿原公司负担 36,300
元(被告德昌祥公司及被告邓杰应对被告绿原公司受理费不能负担部分的三分之
一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负担 15,765 元;本院退还原告 36,3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绿原公司负担(被告德昌祥公司及被告邓杰应对被告
绿原公司保全费不能负担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本院退还原告 5,000
元。
       三、本次判决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尚待该判决生
效。公司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北京煜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04,085.12元银行存款,预计上述两个案件款项收回的难度较大,公司已于
2019年度对上述保理款本息按照剔除财产保全影响后的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因此该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预计对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889号、(2019)粤
0304民初5389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