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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禾盛: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1-19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ST 禾盛           公告编号:2021-002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 0304 民
初 53860 号、(2019)粤 0304 民初 53861 号、(2019)粤 0304 民初 53862 号、
(2019)粤 0304 民初 5386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法院的判决
结果公告如下:
    一、(2019)粤 0304 民初 53860 号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2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全资孙公
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保理”)与商业保理客户
六盘水竞泽医药有限公司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通知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 时 15 分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就商业保理合同纠
纷一案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1)。
    1、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彬;
    被告:1、六盘水竞泽医药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
区红桥新区仓储物流加工园 D2-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337412406G;
法定代表人:吴如江;
    2、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
45 号华坤发展大厦 19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2991931W;法定代表
人:付振刚;
    3、邓杰,男,汉族,1964 年出生,住址贵州市贵阳市南明区南浦路 9 号愉
景苑 C 座 1201 室,身份证号码:520103********4018。
   (2)事实及理由
    2018 年 10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竞泽公司、汉方公司、邓杰签订了合同编号
为 ZKCBL-2018033-LPSJZ 的《商业保理合同》,约定:被告竞泽公司向原告申请
保理融资业务,由原告为被告竞泽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3500 万元的保理融资
授信额度;被告竞泽公司应按约支付各笔商业保理业务项下的溢价回购款:溢价
回购款=保理融资款回购款(如有)+溢价部分回购款(必有),溢价部分回购款
=保理融资款金额×11%/年×保理融资期限(天)/360(天);若被告竞泽公司未
按约及时足额给付相应款项的,应自该等给付义务届满之次日起,按应付未付款
项的千分之一/日向甲方给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全部应付款项给付完毕止。乙方
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理费、溢价回购款、催促买方向甲方足额支付应收账款,
并承担相关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费用、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
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款项。向原告给付逾期违约金,
直至全部应付款项给付完毕止。同日,原告与被告竞泽公司签署了《商业保理业
务确认书》(合同附件 1),确认保理融资款金额为 3500 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
原告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向被告竞泽公司发放了保理融资款 2300 万元。但是,
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后,被告竞泽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 2300 万元,
溢价款至今仍未支付,同时被告汉方公司、邓杰未对被告竞泽公司的上述义务向
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
    2、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盘水竞泽医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
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利息 449173.75 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6012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六盘
水竞泽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10208.52 元(被告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邓杰对被告六盘水竞泽医药有限公司不能负担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由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10803.48 元。
    二、(2019)粤 0304 民初 53861 号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2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全资孙公
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保理”)与商业保理客户
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通知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 时 15 分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就商业保理合同纠
纷一案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1)。
    1、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彬
    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民冬路 635 号 1 幢 202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6887217378;法定代表人:江存先,执行董事。
   (2)事实及理由
    2018 年 9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
被告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授信额度;被告应按约支付各笔商
业保理业务项下的溢价回购款:溢价回购款=保理融资款回购款(如有)+溢价部
分回购款(必有),溢价部分回购款=保理融资款金额×11%/年×保理融资期限
(天)/360(天);若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给付相应款项的,应自该等
给付义务届满之次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日向原告给付逾期违约金,
直至全部应付款项给付完毕止。同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商业保理业务确认书》
(合同附件 1),确认保理融资款金额为 4000 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
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29 日向被告共计发放了保理融资款 4000 万元。但是,保
理融资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偿还溢价款 8 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
本院。
    2、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款 4000 万
元及利息(149.47 万元和以 4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债务清
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
和);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86510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深圳
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37236.50 元,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负担 254273.50 元。
    三、(2019)粤 0304 民初 53862 号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2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全资孙公
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保理”)与商业保理客户
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通知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 时 15 分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就商业保理合同纠
纷一案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1)。
    1、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彬。
    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浩深环保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民冬路 635 号 1 幢 202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6887217378;法定代表人:江存先,执行董事。
   (3)事实及理由
    2018 年 12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
被告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授信额度;被告应按约支付各笔商
业保理业务项下的溢价回购款:溢价回购款=保理融资款回购款(如有)+溢价部
分回购款(必有),溢价部分回购款=保理融资款金额×11%/年×保理融资期限
(天)/360(天);若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给付相应款项的,应自该等
给付义务届满之次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日向原告给付逾期违约金,
直至全部应付款项给付完毕止。同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商业保理业务确认书》
(合同附件 1),确认保理融资款金额为 3000 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向被告发放了保理融资款 3000 万元。但是,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后,
被告未能偿还保理融资款及溢价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2、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以 3000 万为基数,
自 2018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保理融资款 3000 万元为基数,
按日万分之六,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计至保理融资款全部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14133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深圳
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22333 元,被告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负担 196800 元。
    四、(2019)粤 0304 民初 53863 号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2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全资孙公
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保理”)与商业保理客户
四川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通知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 时 15 分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就商业保理合同纠
纷一案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1)。
    1、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彬。
    被告:1、四川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 84 号 1
幢 1 单元 14 层 140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705739;法定代表人:
王宇;
    2、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
街道办事处大殷社区居委会 109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1686755706X;
法定代表人:景戈平;
    3、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久北巷 139 号
附 42 号 3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551076036Y;法定代表人:林显德。
    (2)事实及理由
    2018 年 5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浩源公司、海上嘉年华公司、嘉锦公司签订
了《商业保理合同》,约定:被告浩源公司将其对被告嘉锦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
给原告,由原告为被告浩源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有追
索权保理业务;本协议项下给与被告的保理融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
双方签署具体《商业保理业务确认单》,各笔保理融资业务之保理融资金额、期
限、应收账款汇款账户等约定均以该《商业保理确认书》约定为准;被告浩源公
司对本协议项下各笔商业保理业务项下的溢价回购款负有溢价回购义务,溢价回
购款=保理融资款回购款(如有)+溢价部分回购款(必有),溢价部分回购款=
保理融资款金额×11%/年×保理融资期限(天)/360(天);被告浩源公司于各
笔保理融资款发放之日起每 6 个月届满之日,给付下一期溢价部分金额,以此类
推;被告海上嘉年华公司、嘉锦公司作为本协议的保证方,承诺为被告浩源公司
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浩源公司、
嘉锦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给付相应款项的,应自该等给付义务届满之
次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日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全部
应付款项给付完毕止;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本合同
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上述合同签
订后,原告与被告浩源公司签署了《商业保理业务确认书》(合同附件 1),确认
转让之应收账款债权为 188690952.45 元,保理融资款金额为 15000 万元。之后,
被告浩源公司向被告嘉锦公司送达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被告嘉锦公司并
向原告送达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浩源公司对嘉锦公司享有应收
账款债权 188690952.45 元,原告享有原应收账款债权人所有权利和权益。而且,
被告海上嘉年华公司、嘉锦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方确认函》,确认该公
司对《商业保理业务确认书》项下浩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 年 5
月 16 日,原告向被告浩源公司发放了保理融资款 11200 万元,保理融资到期日
为 2018 年 11 月 15 日;2018 年 6 月 7 日,原告向被告浩源公司发放了保理融资
款 3700 万元,保理融资到期日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现上述保理融资期限己届
满,被告浩源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回购款 14900 万元及溢价部分回购款
500 万元,剩余 4410500 元溢价部分回购款至今仍未支付,且被告海上嘉年华公
司、嘉锦公司未对被告浩源公司的上述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
至本院。
    2、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
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溢价回购款 4410500 元及逾期违约金(以
4410500 元为基数,按 15.4%/年,自 2018 年 12 月 7 日起计至溢价回购款全部付
清之日);
    二、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就判
项一确认的被告四川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的金额向四川浩
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47990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四川
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锦置业有
限公司共同负担。
    五、本次判决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尚待该判决生
效。上述案件除六盘水竞泽医药有限公司已保全到银行存款,胜诉后预计可清偿
债权以外,其他三个案件款项收回的难度较大,公司已于2019年度对上述保理款
本息按照剔除财产保全影响后的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此该事项预计对公司
本期利润无影响,预计对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860号、(2019)粤
0304民初53861号、(2019)粤0304民初53862号、(2019)粤0304民初53863号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