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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禾盛: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且被法院撤销冻结的公告2021-02-09  

                        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ST 禾盛          编号:2021-006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且被法院撤销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发现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支行的 11**************315 账户被冻结资金(账户余额 471,922.41 元,冻结
额度 8,626,427.80 元),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执行裁定书》((2021)粤 03 执恢 12 号之一)扫描件,执行裁定书裁定解
除对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上述账户尚未解除冻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
执行解除冻结程序。
    3、公司生产经营主要由主要由全资子公司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和合肥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运作,公司本次账户资金被冻结且被解冻不影响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一、账户冻结及解冻的具体情况

   1、冻结账户


      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账户余额(元) 冻结额度(元)


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     11**********      基本户      471,922.41   8,626,427.80
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315

    2、解冻情况

    2021 年 2 月 8 日,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3 执恢 12 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扫描件,裁定解除对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解冻程序正在执行过程中。

    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 A-35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828838D。法定
代表人:黄楚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洁,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
春妹,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40300342722521N.法定代表人:黄彬。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
安街道新安三路 28 号海关大楼 21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351197247。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2709757T。法定代表人:艾萍。

    被执行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
墩路 135 号融盛商务中心 1 幢 2408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代码 91320007439045290。
法定代表人:梁旭。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
(2019))深国仲裁 1535 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
(2020)粤 03 执 457 号。在前次执行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
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
依法作出(2020)粤 03 执异 921 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
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 9025821.21 元及利息,本院于
2021 年 1 月 4 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苏州禾盛新型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工业园支行的
11**************315 账户,2021 年 2 月 7 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撤销本次恢复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禾盛
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解除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深圳
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控制措
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
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2、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
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的 11**************315 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特此公告。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