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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禾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核查意见书2021-04-1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076 号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 9 号《关于对苏州禾盛新
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的问询函》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
委托,指派鲍金桥、陈野然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禾盛新材是否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
情形出具本核查意见书。
    一、核查过程
    1、本律师电话咨询深圳市公安局案件经办人员了解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科创商业保理”)被冻结账户的最新情况。
    2、本律师查阅了禾盛新材的相关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禾盛新材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年度报告等。
    3、本律师抽查了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2020 年的银行流水,并查阅
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4、本律师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
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30Z1412 号《审计报告》和容诚专字[2021]230Z1211 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了解会计师对公司 2020 年年报及内控发表意见的事项。
    5、就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与控股股东的资金往来、子公司的
运行状况等事宜,本律师获得了禾盛新材出具的《专项说明》,并结合已查证的
相关事实发表核查意见。
    6、本律师通过巨潮资讯网查阅了最近三年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
议文件,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运作情况。
    二、核查事实
    1、截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中科创资产和公司子公司中科
创商业保理的办公现场仍被深圳公安机关查封;中科创商业保理开设在平安银行
深圳分行营业部和平安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的银行账户仍被深圳公安机关冻结;公
司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资本”)、深圳市中
科创价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价值投资”)、深圳市禾盛生态供应链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生态供应链”)、深圳市中科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科创新材料”)及香港中科创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科
创”)存放在中科创商业保理办公场所的相关证照、公章等资料仍被一并扣押。
    2、公司及子公司账户数目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账户数目

     1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4

     2      合肥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4

     3      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36

     4      深圳市中科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

     5      深圳市中科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

     6      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

     7      深圳市中科创价值投资有限公司                      1

     8      深圳市禾盛生态供应链有限公司                      1

                       合计                                  60

    公司子公司开设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和平安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的两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因证照、公章等被查封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4 个银行账户。
除上述 6 个账户外,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三、核查意见
    本律师根据禾盛新材存在的客观现状,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逐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一)
项规定的公司股票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
复正常”而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经核查,禾盛新材自 2002 年设立以来主要从事家电用外观复合材料的
研发、生产及销售,并于 2009 年 9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该业务仍
是禾盛新材的主营业务,由合肥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禾盛”)
和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禾源”)两家子公司运作。截至
本核查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两家子公司的管理团队稳定,业务开展正常。根据容
诚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 230Z1412 号),公司 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82,230.73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5,508.01 万元。
    (2)经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6 月设立中科创商业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中科创商业保理设立以来未受过司法、行政及监管机构的处罚。鉴于办公场所被
查封、法定代表人被协助调查,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决定暂停中科创商业保理开展新业务。
    (3)公司子公司中科创资本投资、中科创价值投资、禾盛生态供应链、中
科创新材料未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子公司香港中科创已注销,因此上述子公司的
相关资料被扣押,不会对禾盛新材的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股票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
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而应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2、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二)
项规定的公司股票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而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
形。
    (1)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已知主要银行账户共 60 个,
其中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有 2 个,系中科创商业保理基本户和一般户;因证照、公
章等被查封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有 4 个,系其他深圳子公司的基本户。
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余额为 18,988,638.80 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货币资金余额 253,527,560.07 元的 7.49%。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中科创保理暂停开展新业务。公司家电用外观复合材料主营业务由全资子公司合
肥禾盛和兴禾源独立开展业务,两家子公司银行账户均正常使用,资金存放及业
务收支结算均正常开展。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被冻结账户资金金额占公司货币资金比重较
小,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账户均正常使用,资金存放及业务收支结算均正常
开展,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二)项规定的公
司股票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而应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三)
项规定的公司股票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而应
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有序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规范运作。截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不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目前可以正常召开会议并形
成决议,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三)项规定的
公司股票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而应被实行其
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4、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四)
项规定的公司股票因“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而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核查,容诚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
[2021]230Z1211 号)。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司股票因“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
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而应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5、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五)
项规定的公司股票因“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
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而应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经核查,通过核查公司及子公司账户 2020 年度的银行流水,公司及子
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根据禾盛新材的《企业信用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禾盛新材除为全资子公司合肥禾盛及兴禾源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外,不存在
签订其他对外担保合同的情况。根据合肥禾盛、兴禾源、中科创商业保理、中科
创资本、中科创价值投资、禾盛生态供应链、中科创新材料的《企业信用报告》,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肥禾盛、兴禾源、中科创商业保理、中科创资本、
中科创价值投资、禾盛生态供应链、中科创新材料不存在对外担情况。
    (3)经核查,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0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两家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禾盛和兴禾源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未审议过其他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事项。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司股票因“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
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而应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6、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六)
项规定的公司股票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
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而应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净利润为 62,835,914.74 元、
-1,198,141,827.50 元、55,080,118.89 元,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 43,529,006.55 元、-1,208,815,861.18 元、55,446,389.81 元。
由上可见,公司只有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2020 年容诚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1412
号),基于会计师已执行相关主要审计程序,未发现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
项。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六)项规定的公司股票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
确定性”而应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2021)承义法字第00076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禾

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陈野然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