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 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是为归还信托贷款,是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财务 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 款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志康 贾国华 余庆兵 202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