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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盛新材: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1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214 号



致: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

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的委托,指派司慧、陈野然

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禾盛新材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禾盛新材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

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

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禾盛新材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21 名,持有禾盛

新材 51,400,150 股,均为截止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禾盛新材股东。禾盛新材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禾盛新材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
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

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

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393,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6.10%;反对票

2,006,90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8,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2%;反对 2,006,9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393,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6.10%;反对票

2,006,90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8,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2%;反对 2,006,9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393,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6.10%;反对票

2,006,90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8,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2%;反对 2,006,90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禾盛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1)承义法字第 00214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陈野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