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禾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1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8 月 20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志康
贾国华
余庆兵
202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