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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盛新材: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1-11-30  

                        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禾盛新材           编号:2021-070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代理律师转发的《刑事裁定书》(2021)粤刑终 939
号扫描件,现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所涉案件二审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 03 刑初 487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犯故意
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诈
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犯敲诈勒
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犯行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5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 1217 万元。(罚金从判决生
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2、由公安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伟在本案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
等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对相关被害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被告人张伟依法
退赔;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违法所得,以及用
于本案“套路贷”犯罪的本金并在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后予以没收;依法继续追
缴被告人张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被告人张伟本人因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活动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
    3、对于扣押在案被告人张伟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于已查
封、冻结、扣押在案的属于被告人张伟所有的财产,依法全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本次裁定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粤刑终 939 号裁定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
合法。各上诉人、上诉单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及相关申请均
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资产”)
持有本公司股份 77,667,917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31.34%。
    1、质押情况:中科创资产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 77,591,217 股,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数量比例的 99.90%,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31.31%;
    2、冻结情况:中科创资产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为 77,667,917 股,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比例的 100.00%,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31.34%。
    未来,公司存在实际控制权的变动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件的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粤刑终 939 号。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