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00075号 致: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禾盛 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的委托,指派司慧、陈野然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就禾盛新材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禾盛新材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禾盛新材股东和授权代表共4名,持有禾盛新材 49,434,550股,均为截止至2022年4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禾盛新材股东。禾盛新材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律师通过视频的形式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禾盛新材第五届董事会和第五届监事会提 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 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 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7.1公司董事长梁旭2021年度薪酬为21.6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2公司董事吴镇平2021年度薪酬为6.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3公司董事王智敏2021年度薪酬为6.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4公司董事王锐2021年度薪酬为6.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5公司董事张友树2021年度薪酬为6.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6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文其2021年度薪酬为24.03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2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方股东王文其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7.7公司独立董事张志康2021年度董事津贴为6.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8公司独立董事余庆兵2021年度董事津贴为6.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9公司独立董事彭陈2021年度董事津贴为0.5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10公司独立董事贾国华(离任)2021年度董事津贴为6.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2021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8.1公司监事会主席黄文瑞2021年度薪酬为13.13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2公司监事钱萍萍2021年度薪酬为10.93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3公司监事戴怡晨2021年度薪酬为10.16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4公司监事周小春(离任)2021年度薪酬为12.23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3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禾盛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 (2022)承义法字第00075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陈野然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