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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艺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4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精艺股份”)

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精艺股份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精艺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精艺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
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


                                   1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下午在广东省佛山
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精艺股份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精艺股份

董事长黄裕辉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精艺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76,623,060 股,占精艺股份股

份总额的 30.573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9 人,均为 2019 年 11 月 8
日下午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收市后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精艺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76,569,060 股,占精艺股份股份总数的 30.5523%。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000 股,占精艺股
份股份总数的 0.0215%。
       (三)精艺股份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2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结合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76,619,060 股同意、4,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精艺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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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云 芸


    中国          广州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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