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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艺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12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精艺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 东 君 信律 师 事务 所 接 受广 东 精艺 金 属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下 称 “精 艺 股
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精艺股份
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精艺股份《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精艺股份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
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下午在广东省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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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精艺股份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精艺股份
董事长黄裕辉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精艺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892,100 股,占精艺股份股
份总数的 30.282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计 5 人,均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 下 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收 市后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精艺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06,100 股,占精艺股份股份总数的 0.1620%。
       2、根 据网络 投票统 计结果 ,在《 股东大会 通知》 规定的 网络投 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486,000 股,占
精艺股份股份总数的 30.1202%。
       (三)精艺股份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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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李珍女士、顾冲先生、王鹏飞先生
当选为精艺股份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 述 董 事获 得赞 成 股数 均 超过 参 加本 次 股东 大会 的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精艺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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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 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 志强                           云    芸

    中国          广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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