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八号 北辰汇宾大厦 A 座六层 邮编:100101 F6/A,North Star HuiBin Plaza, No.8 BeiChen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01 China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北滘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因疫情影响无法现场参会,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证上〔2022〕439 号),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视频见证,并就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1 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会议。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 。 会 议 通知 载明 了 本 次会 议 的 会 议召 集 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公司已经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 知。 1.2 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广 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如期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由 黄裕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 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经适当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 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4,476,60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5.678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636,60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78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840,000 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998%。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06,90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8407%;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66,909 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40,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60%。 2.2 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视频 见证了本次会议。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推举 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3.1 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14,4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3.2 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4,4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3.3 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4,4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3.4 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4,4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3.5 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4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3.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4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3.7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4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3.8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4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3.9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4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3.10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4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3.1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表决结果:同意 114,4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3.1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分别如下: 3.12.1 选举黄裕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7,63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06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15%。 3.12.2 选举顾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7,63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06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15%。 3.12.3 选举王鹏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表决结果:同意 77,63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06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15%。 3.12.4 选举李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7,63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06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15%。 3.12.5 选举李尧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88,15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6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18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7970%。 3.12.6 选举龚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88,15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6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18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7970% 3.1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分别如下: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3.13.1 选举祁和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7,6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5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3.13.2 选举朱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7,6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5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3.13.3 选举胡劲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7,67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5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3.1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分别如下: 3.14.1 选举王卫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7,63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188%。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06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15%。 3.14.2 选举刘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1,316,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14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898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会议未发生股东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名): 许晓霞 负责人(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陈聪 崔佳慧 202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