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2月修订)2023-02-08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
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证券事务办公室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
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
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
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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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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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
务。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
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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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进行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本制度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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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
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证券事务代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管理,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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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消息。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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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要求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深交所规则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
所规则为准。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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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员姓名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 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登记。
2.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 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
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
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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