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3年2月修订)2023-02-08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3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
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第四条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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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五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
系统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
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
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
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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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以及等价有偿”的
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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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
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
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
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前述第一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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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
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董事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6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以
上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董事长: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权限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长
批准后实施。公司董事长在审批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审
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授权给公司总经理行使。董事长本人与该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董事长应当回避,且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与总
经理同时与该交易具有关联关系的,则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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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执行,相关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
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
以及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
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
见。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关联交易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定价的基本原则:若有国家
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国家定价,则按国家定价执行;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
定国家定价、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定价的,则按行业定价执行;若无国家
定价,亦无行业定价,则按当地市场价格执行;若以上三种价格确定方式均不适
用,则按实际成本另加合理利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
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
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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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有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
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
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
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与公司经营
无关的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含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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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以后年度依据相关关联交易协议与关联方持续进行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每年初公司要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该等关联交易
进行合理预计,并将预计情况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以后年度依据相关关联交易协议与关联方持续进行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做出说
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和造成差异
的成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至第(十五)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
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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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
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相应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
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要求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深交所规则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
所规则为准。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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