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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电缆: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4-09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持续发
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 号)等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1-2023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
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即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
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经
审计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和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则该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在按照前述规定进
行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
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
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
等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
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
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
案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