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电缆: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1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仅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对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二、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南平太阳电缆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
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现就公司拟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之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在
以前年度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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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
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福建南平太阳电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
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我们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
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为子公司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
借款协议等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担保的债权本金余
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人民币 10,000 万元)担保的形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包头市太阳满
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2,000 万元,除本次担保外,公司
(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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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截止报告
期末,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分红
规定,我们对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公司
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
东分红规划》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该方案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方案提请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五、对固定资产清理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固定资产清理及核
销坏账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独立立场,谨
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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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核销资产,是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坚持稳健的会计
原则,规避财务风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
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核销资产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
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我们对《关于固定资产
清理及核销坏账的议案》表示同意。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的前
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项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6,000
万元的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的规定,公司拟订的上述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实际情
况、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利
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
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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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以及有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
况,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内控程序健全,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交易业务。
九、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开展铜、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
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
公司规避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因原材料
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能力,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铜、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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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
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能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
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公司聘任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 根据公司提供的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
相关材料,未发现被提名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被提名人
具备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文龙先
生为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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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阎孟昆 徐兆基
张梅 陈爱贞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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