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议案并同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现 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系各股东按股权比例向广州招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长 沙京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提供,确保其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参股公司项目整体开发的需要。本次担保遵 循了公平原则,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2、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3、我们同意董事会的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梁伟、彭忠波、俞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