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23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威
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豁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转让限制承诺事项进行了仔细
的核查,并听取了公司的说明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豁免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石松、胡志勇、杨永福
202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