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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创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6-26  

                         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收到王红
兵提起的《民事上诉状》。关于公司与王红兵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52)。现将上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诉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1 民初 481 号民事判决,改
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事由
   (1)原审判决未予查明紫荆时代(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
   荆教育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以及董事实际任职情况,从而错误认定王红兵
   在案涉目标公司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缨教育公司)
   任职期内担任紫荆教育公司的董事(原审判决第 26 页第 3 行至第 4 行)构
   成违约,应予纠正。
   (2)案涉《承诺函》与《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关系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错误,《股权转让协议》系对《承诺函》的实质变更。
   (3)原审判决认为王红兵任职点点教育和壹点壹滴教育构成违反《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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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协议》和《承诺函》中关于竞业兼业禁止的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
   当纠正。
   (4)原审判决判处高额违约金的依据逻辑错误。
   (5)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上诉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
   数额也畸高,应当予以调低。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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