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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创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03-2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防范与化解企业经营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
内部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
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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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
取的信息。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的审计活动;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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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二)有权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有权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议。有权参与研究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对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提出建议;
    (四)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
负责人及审计委员会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
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处罚的,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
建议;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九)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内部审计。
若实际工作中存在与年度计划范围或项目有差异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提请审计
委员会批准变更年度审计计划。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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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进
场审计前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报内审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单位(部门)送达
《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
作,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阶段,审计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
作底稿。可运用监盘、抽样、访谈、走访、函证及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 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底稿应当内
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馈项目审计实施情况。同时,内审人员应
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的记录在工作底
稿当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
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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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审计发现、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
重要性原则。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
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内部审计部门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整改落
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以促进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切实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按照整改时限书面报告内部审计部门。被审单位(部门)基于成本
或其它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内部审计部门考虑不予纠正的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必要时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根据问题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
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
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计底
稿及时归档。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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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估计审计
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
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
贿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视情节
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其相应责任;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
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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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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