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03
股票简称:海峡股份 股票代码:002320 公告编号:2020-54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上午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57 号港航大厦 14 楼会
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89,614,6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3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77,506,3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0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212,108,2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7%。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由朱火孟董事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见
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性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9,578,394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反对 36,24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245,019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反对
36,245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弃权 0 股,占
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海港一期重组配套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性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9,578,394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反对 36,24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245,019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反对
36,245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弃权 0 股,占
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海轮渡投资建设新海综合客运枢纽项
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中国
海口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13,212,295
股,占参加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4,500 股,
占参加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弃权 0 股,占参加会
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266,764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反对 14,500 股,占参加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张晋顼律师、黄红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