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2021-02-18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1、条目增加 由原共 51 条增加为 52 条。
2、修订条目如下:
(1)原“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十一)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二)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增加条目如下:
(1)在原第三十五条后面增加一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进行。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
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
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通讯表决的实施细则为: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其会议通知中还应当载
明:(一)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二)对所拟审议事项应进
行详尽披露;(三)向监事附送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监事复印使用;(四)监事
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方式、地址及截止期限;(五)其他需要通知监事的事
项。表决票的形式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必须在表决票
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并在事后整理完成的会议决议上
签字确认。”
后面条目序号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