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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股份:海峡股份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30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海 南 海 峡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02 1 年 第 六 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世贸中心 F 座裙楼 4 层(570125)
       4/F, Podium Building F, World Trade Center, Jinmao West Road
                        570125, Haikou, Haina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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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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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临时)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相关

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于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57
号港航大厦 14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黎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12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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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代理人
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合计
1,636,099,274股,占公司总股本2,228,933,187股的73.4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316,259,5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0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19,839,729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14.3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8,099,213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34%。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677,780股;通过网
络投票12人,代表股份6,421,433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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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关于收购海口新海滚装码头客运综合枢纽站工程项目土地及
PPP模式下形成在建工程等资产的议案。

    特别说明:

    议案1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对中小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公告》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
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
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1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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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677,780                0                0

1.关于收购海口新海    网络投票情况         319,833,754                100         5,875
滚装码头客运综合枢
纽站工程项目土地及    合计                 321,511,534                100         5,875
PPP模式下形成在建工
程等资产的议案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8,093,238             100         5,875

                      备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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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汤尚濠                                        黄红




                                        经办律师:
                                                         李佳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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