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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雅博: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6-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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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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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
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9),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
编号:2021-037)。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
事项进行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1 年 6 月 23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唐继勇先生
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186%。其中,中
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288,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6%。
                                                                 法律意见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持有股份 378,681,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0.7799%。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288,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
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1. 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8,969,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

    2. 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8,969,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78,969,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8,969,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 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969,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2020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表决结果:同意 378,969,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969,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378,969,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拟接受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资金拆借的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7,940 股 , 占 出席 本 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的
99.9653%;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4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拉萨纳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陆永先生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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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 办 律师 : 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千里




                                                  _____________________

                                                          孙   毅




                                                     202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