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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雅博: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法律意见书2022-02-23  

                                                                         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法律意见书

                                             (2022)京海律 0022-003 号




致: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雅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股份”或“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
托,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
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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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仅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
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说明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除此之
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法律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有权对上述引用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核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雅博股份破产重整情况

    2021 年 4 月 25 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
出(2021)鲁 04 破申 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雅博股份破产重整一案,
并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裁定将本案交由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市
中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6 日作出(2021)鲁 0402 破 3-1 号《决定书》,指
定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雅博股份管理人。2021 年 9 月 30 日,
经管理人申请,枣庄市市中区法院依法作出(2021)鲁 0402 破 3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批准《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
划”),并终止雅博股份重整程序。



    二、撤销雅博股份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上市规则》第 9.4.13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第 9.4.1 条第(七)项情形
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
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依据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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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博股份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是申请撤销雅博股份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前
提条件。




    三、雅博股份的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第六部分第(三)点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并由管理人出
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后,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1.职工债权、
普通债权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提存和预留,债权人未领受
的分配额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提存;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
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2.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
增股票已经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二)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的
规定,重整计划由雅博股份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2022 年 2 月 9 日,
雅博股份向管理人提交了《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的报告》,报告公司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2022 年
2 月 10 日,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交《关
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申请确认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管理人认为,截至
目前,雅博股份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清偿款项以及抵债股
票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款项及抵债股票(包括为暂缓确定债权、
未申报债权以及未向管理人提供银行、证券账户的债权而预留提存的现金和股
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同时,
雅博股份全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已经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划转至重整投资人
证券账户、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公司登记在册的原前十名股东之外的全体股东证
券账户、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剩余部分登记至管理人专用账户,用于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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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偿债务;雅博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可
以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2022 年 2 月 16 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鲁 0402 破 3-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
完毕,终结雅博股份重整程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已按规定执行完毕,管理人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山东雅
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以(2021)鲁 0402 破 3-4 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本所认为,雅博股份重
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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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秀峰    律师




                                         2022 年    月    日




附:
1.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 0402 破 3-4 号《民事裁定书》
2.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
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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