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监事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18-11-29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深圳市富安
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
核心骨干。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具有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