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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4-28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叶彦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 518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0 年度
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
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向公司
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 518 号二楼会
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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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到会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 22 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2 人。参
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203,709,89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67.9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4、《公司 201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将等离子电视机项目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实施的议案》;
    7、《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8、《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9、《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
构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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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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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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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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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倪骏骥                                    叶彦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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