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1-08-29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证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1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和监督,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
不存在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截止
2011年6月30日,公司(含对子公司担保)及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提供
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核查和监督,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入在建汽车零部件项目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入在建汽车零部件项目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将部分超募
资金追加投入在建的汽车零部件项目,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超募资金的使用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
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入用于在建的汽车零部件项目的行为经
过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
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不超过6,500万元投入在建的“汽车零部件项目”。
四、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并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同时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利益最大
化的要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将人民币 10,000 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人骥 先生 郑 韶 先生 张新宝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