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1-09-06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证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总裁辞职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 年 9 月 5 日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收到陈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总裁辞职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我们核查,陈伟先生是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总裁职务,与实际情
况一致。陈伟先生的辞职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二、关于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11 次临时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2、经审查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履历和能力水平,一致认
为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人骥 先生 郑 韶 先生 张新宝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