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2年3月)2012-03-30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具体事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四条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
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
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
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详见附件1),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以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公司在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通
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见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并书面送达公司董事会。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
书面送达公司董事会。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书面送达给公司董事会。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相关事项》的要求,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
(含8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
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认为的其他必要情形。
    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及时告知公司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负责人作为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履行报告义务。
其在知道发生本制度第七条所发生事项之日起2日内,负责统计其所在部门或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公司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
       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
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件1: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2: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件 2: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参与人员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