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2-04-27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1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定于2012年4月27日上午九时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4月27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15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6,321,3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77%。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伯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吴俊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
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6,321,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
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6,321,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
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同意 206,321,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
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206,321,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
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63,811,902.70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578,263.26元,加上年初
未分配利润318,038,770.82元, 扣减2010年度已分配的利润60,000,000.00元,本年
度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57,460,507.56元,资本公积金期末余额
1,369,139,237.54元。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1.5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45,000,00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为:拟以2011年末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
合计转增150,00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为450,000,000股。
同意 206,321,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
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2012年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仍是每人每年8万元整(含税)。
同意 206,321,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
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公司2012年公司向外部监事支付每人每年人民币3万元整的津贴
(含税)。
同意 206,321,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
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财务报
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同意 206,321,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
占 0 %;弃权 0 股,占 0 %。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分别作了2011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刊登在2012
年3月3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吴俊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