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4-27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证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投资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议案》
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我们了解,公司本次投资事项经董事会慎重决策,结合了公司实
际情况,从长远利益出发,符合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有利于战略目标
的实现。就本次对外投资事宜,公司已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控程序,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10,000 万元人民币,投资新朋汽车产业园公
司,并持有其 50%的股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的独立董
事意见
经我们了解,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计划范围内,
经董事会慎重决策,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
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行为经过公司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080 万元人民币向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朋联
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人骥 先生 郑 韶 先生 张新宝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