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证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朋联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朋联众”)提供财务资助发表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新朋联众提供财务资助确系 其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的经营业 务拓展及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财务资助事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以 自有资金 2,020 万元人民币对控股子公司新朋联众提供财务资助。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人骥 先生 郑 韶 先生 张新宝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