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2-06-21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19 次临时会议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董事候选人沈晓青先生的工作履历和能力水平,一致认为
上述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董事会提名沈晓青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全体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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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人骥 先生 郑 韶 先生 张新宝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