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8-26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证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2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和监督,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
不存在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截止
2012年6月30日,公司(含对子公司担保)及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提供
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核查和监督,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体现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方式、
条件、比例及时间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审批程序等,符合中
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最新要求,同时
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部分代工业务资产符合公司的战略发
展目标,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评估出售标的资产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且
评估定价公允。交易价格参照标的资产的评估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人骥 先生 郑 韶 先生 张新宝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