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3-01-24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01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22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22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1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
知已于2013年1月18日以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宋琳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同意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解决控股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朋汽车产业园”)流动资金不足,同意公司向新朋汽车产业园
提供总额不超过7,5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用于资助其工程项目建
设,期限为3个月,自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公司在借款总额范围内,根据新朋汽车产业园的工程项目建设进程
分次提供借款。公司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
和实际借款金额、天数结算资金占用费。
新朋汽车产业园另一股东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
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以同等条件对宁波新朋产业园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新朋汽车产业园提供财务资
助确系其日常运营所需,有利于推动项目建设进程,增加新的利润增长
点。本次财务资助事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风险可控,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7,500
万元人民币向新朋汽车产业园提供财务资助。
二、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同意
控股子公司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1、同意控股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朋汽车产业园”)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借款
人民币30,000万元,期限为六年。
2、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朋汽车产业园本次贷款提供人民币
1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新朋汽车产业园的另一股东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亦就
新朋汽车产业园本次融资行为,同时提供1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
日起两年。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朋汽车产业园因经营发展需要
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为30,000万元的长期借款提供1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
保证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
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新朋汽车产业园提供人民币12,000万元的最高限额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
日起两年。
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同意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风险较低
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以股票、
汇率、利率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不
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 号:风险投
资》中涉及的投资品种。
董事会同时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理财事
项,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深交所2012年修订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修订《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