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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3年1月)2013-01-2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
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
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
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为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
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
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
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况,积极 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
总裁、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接受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第 27 号: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罚 责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