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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01-2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证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同意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
业园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确系其日常运营所需,有利于推动项目建设
进程,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次财务资助事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
定,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 7,500 万元人民币向宁波
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于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因经营
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为 30,000 万元的长期借款提供 12,000 万元
的最高限额保证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
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规定,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
车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最高限额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期限为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人骥   先生         郑 韶 先生   张新宝   先生